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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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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年管理期内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省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调往省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省政府津贴,不再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设区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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