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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安全技术检测中心矿用架空人车安全性能检测等收费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安全技术检测中心矿用架空人车安全性能检测等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11〕139号)


  

  长沙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新扩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和成本测算情况,经研究,现就你中心矿用架空人车安全性能检测等项目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新增矿用架空人车安全性能检测等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验检测项目,其收费原则、服务规范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9〕150号)的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为:

  

  (一)矿用架空人车安全性能检测:7000元/次,井下安装的架空人车检测另增收费3000元/次。

  

  (二)超声波无损检测:2950元/次。

  

  (三)破碎机安全性能检测:3400元/次。

  

  (四)煤自燃倾向性和煤层爆炸性鉴定的分项收费(元/次):

  

  (1)水分150元;

  

  (2)灰分150元;

  

  (3)挥发份150元;

  

  (4)煤中全硫测定120元;

  

  (5)煤的真相对密度120元;

  

  (6)煤的发热量测定:弹筒发热量300元,氢的测定120元,煤的收到基全水分的测定100元;

  

  (7)制样费100元。

  

  二、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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