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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