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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市设函[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1-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宣贯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宣贯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建市设函[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天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委(建交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1年10月27~28日,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现将陈重同志在会议上所做的《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同志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明确权利义务 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 陈重

  (2011年10月27日)

  


  同志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11]139号)。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宣贯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正确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并以《示范文本》的出台为契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国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下面,我介绍几点情况,供同志们参考。

  一、编制背景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有很多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自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取得了快速发展,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行业已从早期启动的化工、石化等少数几个行业推广到涉及冶金、电力、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纺织、电子、兵器、轻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全国大部分领域。据统计,2010年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承包收入5634亿,已占勘察设计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9%。实践证明,这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推进,不仅有利于调整企业的经营机构,增强综合实力,而且有利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

  但是,开展工程总承包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可参照执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并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

  在《示范文本》编制过程中,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组织来自化工、石化、电力、纺织等各行业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编写组,经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历时六年,数易其稿,为文本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总承包分会以及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示范文本》的出台,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大力支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领导、专家多次参加编写组会议和审查会议,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我也对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的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编制原则

  我们希望通过出台这个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引导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防止由于某一方带来利益失衡,维护合同公平、减少合同纠纷有所指导和帮助。总体上来说,示范文本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示范文本》严格遵循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要求,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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