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记集体和个人二等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近几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以实施民政基础建设年、民政项目建设年、民政法制建设年、民政信息建设年和民政规范管理年等“五个民政建设年”活动为载体,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真诚地为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和特殊群体等“三个群体”服务,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决定,在全区民政系统中开展记集体和个人二等功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记集体二等功的评选范围:全区民政系统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

  

  2.记个人二等功的评选范围:在民政部门中连续从事民政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正式干部职工。2010年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分配

  

  此次评选全区民政系统记二等功集体30个,全区民政系统记二等功个人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记集体二等功的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开展民政工作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努力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工作业绩突出。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决策科学,职工支持率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班子成员无刑事案件及违法乱纪情况。

  

  4.干部队伍安定团结,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5.各项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记个人二等功的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

  

  3.刻苦钻研民政业务,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模范遵守纪律,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各县推荐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人要经过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民主评选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审核上报;

  

  2.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对各县上报的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单位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确定拟表彰的对象名单,在全区民政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