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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规划发[2011]6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六、着力推动港口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港口现代物流。依托主要港口建设国际及区域性物流中心,构建以港口为重要节点的物流服务网络。加强港口物流园区、货运场站及物流通道的建设与衔接,发展集装箱、大宗货物专业化物流,继续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完善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货运技术标准,加强运输组织和管理协调。加强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积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以国际航运中心为重点,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务,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充分发挥保税港区政策优势,积极发展国际中转,促进国际配送、出口加工等保税业务。

  提升港口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港口服务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推进港口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散货码头装卸自动化控制系统、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等应用。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加快港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建设,建立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单证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通关一体化服务。

  发展绿色安全港口。继续推进港口节能减排,加强港口码头节能设计工作,应用先进节能技术,优化港口装卸工艺及配套工程。全面加强港口环境保护力度,注重港口污水回用系统建设,提高到港船舶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和溢油防控能力。减少港口生产环节的扬尘和噪音,注重港口、航道工程的生态保护。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航道通过能力和锚地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公共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港口岸线、土地和海洋资源。

  七、切实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加强对港口建设和运营的跟踪分析,对港口发展与国民经济运行的适应性进行评估,开展分层次港口及重要货类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的深化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全国及区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编工作。加强和规范新港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同时,加强对港口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热点问题的研究,创新港口规划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提高港口规划的科学性。

  严格规划执行。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法》的要求,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要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性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岸线使用审批,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同时,要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

  严格规划修订与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修订与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订与调整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切实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

  加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抓紧制定并颁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与管理工作,坚持先许可、后使用。使用深水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码头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泊),必须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坚决制止以“建大报小”方式规避深水岸线审批程序。

  加强重大项目配套码头建设的行业审查工作。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火力发电厂、大型石化和钢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关于配套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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