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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市、县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将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情况纳入报告。 十一、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本级及所辖县级留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十二、省审计、监察、重大项目稽察办等监管部门(机构)及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并严格按计划和预算管理,实现基金安全、快捷、合理、高效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十三、市县两级留成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对严重违反基金管理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的,省政府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其投资项目采取区域限批或者核减省级投资的行政措施。 对长期不按规定安排使用留成基金的市、县,省政府将取消其基金使用资格。违规市、县的留成基金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对于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有效发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效用的市、县,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进行专项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当地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市政府,就上年度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对各市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十五、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