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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管理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强化管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及时掌握其经营、融资及财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金融办、人行、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现场监管报告。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检查促管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整顿行业秩序,促进其持续稳健发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按照该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