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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作用,加快产业发展

  

  (一)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规定执行。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在我省新创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八)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九)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大力支持重要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建设,优先申报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各级政府给予相应的投资配套。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扶持重点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以及产品产业化开发,对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利条件,积极支持软件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级、省市级软件园区的创建,健全完善软件园区整体服务功能,引导软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十二)将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软件产品、行业解决方案纳入政府采购的推荐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并给予一定补贴。

  

  (十三)完善投融资体系。积极落实国家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努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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