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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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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十五)要加强机动车、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并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和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费用由县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免费粘贴。军队、武警部队应加强对军警车辆的监管。

  

  (十六)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车辆二级维护定点厂的监督,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十七)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校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支持企业、个人购置校车成立公司,对校车实行集约化管理和公司化经营。

  

  (十八)要加强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的gps(全球定位系统)安装使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gps监控中心和gps动态监管平台联网建设。

  

  五、加强道路建设,改善通行条件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危险性较大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进行验收。

  

  (二十)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路网结构、机动车流量等特点,不断完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加强路网建设,提高交通容量和通行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二十一)应研究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制定分级治理措施,挂牌督办,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要加大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投入,改善通行条件;要逐步完成等级道路平交路口坡度治理工作,消除车辆“冲坡”安全隐患;要采取积极措施,逐年解决通村通乡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问题。

  

  六、加强力量整合,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二十二)要充分发挥公安交管、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以及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二十三)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七、加强科技应用,提高交通动态管控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二十四)要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在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违法频率高的路口、路段安装视频、测速监控系统,提高道路交通违法监控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和交通违法动态查处能力。

  

  (二十五)要在易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条件的干线公路,分期分批建设交通气象服务体系,重点加强交通气象监测网建设,提高道路交通恶劣气象条件预警能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十六)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整合管理资源,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气象、质监、农机、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七)要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法律素质考核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坚持执法为民、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十八)要认真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肃追究重复处罚、滥施处罚、借权寻租、以罚代管等执法违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发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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