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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2.参与国家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国家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地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国家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省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政策措施研究工作。

  2.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省(区、市)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市(地)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县(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工作。

  3.参与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担市(地)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6.承担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县(区)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县级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研究工作。

  4.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5.承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依托机构。各地区要摸清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情况,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遴选并确定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并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形式,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网络。

  (十二)加强硬件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具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实验室,以及质量可靠、配套完善、通过计量认证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设施,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备能够检测评价本地区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健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经历以及较为丰富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资质证书。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采取调入、选聘等方法,充实技术力量,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包括组织人员管理、岗位责任制、质量保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技术服务管理、申诉与投诉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样品处置、报告签发和原始材料保存等制度。

  (十五)积极发挥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提供技术服务,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测、评价结果,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和时间表,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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