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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的请示》(原安发〔2011〕474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院在所申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制造单位条件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院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1111号)(见附件)。 你院应按照《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确保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质量。 附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许可证名称: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万钢 单位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11号 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所申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方面具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制造单位条件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许可范围内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失效,则对该设计批准书的制造许可自动失效。 二、严格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应按照编码规则对制造的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家核安全局。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应将容器制造的进度安排和质量计划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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