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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城[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接上页]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宋体,二号,加粗)

  (此证供经营场所悬挂) (宋体,三号,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三号,加粗)

  (许可证为a3纸张尺寸,即297mm×420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

  

  附件2: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

  


  (图略)(45mm×45mm,居中)

  燃气经营许可证(黑体,一号,加粗,居中)

  (副本)(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许可证编号:(宋体,小三,加粗)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宋体,小三,加粗)

  企  业  名 称:(宋体,小三,加粗)

  登 记 注 册 地 址:(宋体,小三,加粗)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体,小三,加粗)

  经  营  类 别:(宋体,小三,加粗)

  经  营  区 域:(宋体,小三,加粗)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宋体,小三,加粗)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宋体,小三,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小三,加粗)(许可证为a4纸张尺寸,即210mm×297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本页统一使用2.2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

  一、持证说明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及时向发证部门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四)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被许可人限于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记录表

  表格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发证部门、日期。具体样式见表1,表格可以制作多页。

  三、其他事项

  如有其他需要在许可证副本中说明的事项,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说明。

  

  表1

  变更记录表

  

变更事项: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名称 简称

  北京市  京

  天津市  津

  河北省  冀

  山西省  晋

  内蒙古自治区 蒙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 黑

  上海市沪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海南省琼

  重庆市渝

  四川省川

  贵州省黔

  云南省云

  西藏自治区藏

  陕西省陕

  甘肃省甘

  青海省青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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