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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宋体,二号,加粗) (此证供经营场所悬挂) (宋体,三号,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三号,加粗) (许可证为a3纸张尺寸,即297mm×420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 附件2: (图略)(45mm×45mm,居中) 燃气经营许可证(黑体,一号,加粗,居中) (副本)(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许可证编号:(宋体,小三,加粗)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宋体,小三,加粗) 企 业 名 称:(宋体,小三,加粗) 登 记 注 册 地 址:(宋体,小三,加粗)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体,小三,加粗) 经 营 类 别:(宋体,小三,加粗) 经 营 区 域:(宋体,小三,加粗)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宋体,小三,加粗) 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宋体,小三,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小三,加粗)(许可证为a4纸张尺寸,即210mm×297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本页统一使用2.2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 一、持证说明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及时向发证部门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四)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被许可人限于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记录表 表格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发证部门、日期。具体样式见表1,表格可以制作多页。 三、其他事项 如有其他需要在许可证副本中说明的事项,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说明。 表1 变更记录表
附件3: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名称 简称 北京市 京 天津市 津 河北省 冀 山西省 晋 内蒙古自治区 蒙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 黑 上海市沪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海南省琼 重庆市渝 四川省川 贵州省黔 云南省云 西藏自治区藏 陕西省陕 甘肃省甘 青海省青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