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创新为农服务手段,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不断拓宽农村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积极支持“新网工程”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并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一、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观念先进、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