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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出现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没有尽到举报和配合查处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的小区,没有尽到举报义务的,市住建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理。

  

  各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对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卫生、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区管委会、镇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酒店、宾馆、招待所的社会旅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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