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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经信委、省文化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扶贫办)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体系不完备、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我省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对各类贫困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将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中,要优先给予保障。对于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改造和补助范围。继续实施国家“阳光安居工程”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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