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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改善服务环境。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继续深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制、首办负责制等政务创新模式。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对投资规模大、综合效益明显且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省、市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帮助开发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十二、加大资金扶持。继续做好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贴息资金额度。选择发展势头好、潜力大的开发区,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开发区引资到位资金达到省人民政府要求的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开发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利用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金融工具筹集开发资金。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率先实行。

  

  十三、保障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开发区建设用地。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协调配置,每年视建设需求安排合理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区用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

  

  十四、规范审批程序。开发区批准设立、升级、扩区、调整区位,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和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机构编制由省编办按标准审定。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十二五”期间,各开发区招商引资年均增速30%,发展速度年均增长20%以上。围绕发展目标,建立以国内生产总值、工业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等经济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工业集中度、产业集中度等效益指标为主的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对开发区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依据,奖优罚劣。

  

  十六、明确职责分工。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为全省经济开发区(含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市要制定出台促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的具体办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任务,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开发区发展。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不作为、影响开发区科学发展的单位和人员,要督查督办,实行行政问责。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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