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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定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1.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的工作情况,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及落实情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况。

  

  3.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

  

  二、督查安排

  

  1.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详见附件),分别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有关司局的相关负责人带队,各督查组在每个省(区)工作3至5天。

  

  2.联合督查组未督查地区的省级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重点督查内容,自行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三、督查方式

  

  1.听取相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实地抽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3.督查工作结束前,向当地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活动,积极配合联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2.请自行组织督查的省级安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3.请第二至六联合督查组抓紧形成督查报告,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兴林,010-64463768。

  

  附件:联合督查组分组安排(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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