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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厅函[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认真总结2011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部署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定于11月22日上午召开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11月22日(星期二) 10:00-11:00

  

  二、会议内容

  

  总结2011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部署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会场安排及与会人员

  

  主会场设在教育部北办公楼二层报告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和部直属高校设分会场。

  

  1.主会场与会人员: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在京部属高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或副校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校3人)。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会场与会人员: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党委书记或校长、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或副校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北京、河北、福建、山东、海南、西藏、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直属高校分会场与会人员:党委书记或校长、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或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及辅导员代表(已在主会场出席会议的人员除外)。

  

  四、其他事项

  

  1.请与会人员在11月22日上午9:45之前入场就座完毕。

  

  2.定于11月21日(星期一)15:00-16:00进行网络视频调试,请各分会场届时派人参与;如遇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教育部主会场(010-66097587)、信息中心(010-66092089)联系。

  

  3.请主会场参会单位务必于11月18日(星期五)12:00前将与会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车号)以传真方式报至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届时请各高校统一安排车辆赴会)。

  

  4.请分会场参会单位于11月18日(星期五)12:00前将与会主要负责人名单(姓名、单位、职务)以传真方式报至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联系人:王林 杨刚

  

  联系电话:010-66097835、66096243

  

  传真:010-66097835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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