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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及缴费优惠对象

  

  (一)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30天内参保缴费的,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年度参保。

  

  (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农户)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农户)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筹集。

  

  二、提高筹资标准

  

  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含健康体检),其中居民个人出资100元,政府补助260元;在校(园)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政府补助280元。

  

  三、提高报销比例

  

  (一)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支付。

  

  (二)提高门诊报销比例。一是县人民医院、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有效医疗费用实时报销15%;二是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项目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三)调整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参保人员年度二次以上住院治疗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1000元。

  

  (四)异地就医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外省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政策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在省外境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

  

  (五)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期间又参加其他政府公益性医疗保险的,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享受何种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提高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和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实施范围。

  

  1.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0-14周岁(含14周岁)的儿童,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六种疾病为先行试点。

  

  2.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患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两类病种的可享受农村重大疾病待遇。

  

  (二)医疗费用补偿。

  

  符合儿童两病和居民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经个人申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的,在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五、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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