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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法规监察科。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制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四)地籍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工作,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组织全县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全县土地权属纠纷。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登记、发证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拟定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承担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各类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制定实施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承担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制定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管理办法。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科与其合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