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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发文字号】 财农[2011]41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00年5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11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2011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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