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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公安局、卫生局、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公安局、卫生局、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州、市相关部门连续开展私屠滥宰和肉品卫生安全整治,畜禽屠宰秩序有所好转,肉品卫生安全得到加强。但在部分地区私屠滥宰仍时有发生,扰乱了自治区畜禽屠宰市场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期,一些省(区)发生的私屠滥宰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应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第355号)要求,严厉打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私屠滥宰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屠宰市场秩序,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商务厅、公安厅、卫生厅、畜牧厅、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决定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6月,在自治区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宰前、宰中、宰后等各个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自治区畜禽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私屠滥宰问题。到2012年6月底,努力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销售的畜禽肉品全部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到2012年年底,努力实现城镇销售的畜禽肉品全部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屠宰畜禽行为。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会同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城市偏僻巷道、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偏远农村为重点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法、违规屠宰畜禽行为,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严厉打击往畜禽或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换发及使用管理。 目前,自治区商务厅已启动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证和标志牌、章换发工作。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地行政机构改革中,保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不断不乱,根据商务厅有关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再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认真填写审核意见。

  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资格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按有关程序,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对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章的,以及取消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畜禽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三)严格实行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出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畜牧兽医、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全部为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章。

  (四)深入整治经营私屠滥宰肉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各类经营畜禽肉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未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和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章和检疫合格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肉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畜禽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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