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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卫发[2011]242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按照卫生部《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现将通过评价医院名单及诊疗科目公布如下,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一、下列医院诊疗科目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浙江省人民医院:肾脏移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移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肝脏移植;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宁波市第二医院:肾脏移植;

  宁波市鄞州第二医院:肾脏移植;

  湖州市中心医院:肝脏移植;

  嘉兴市第一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嘉兴市第二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金华市中心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衢州市人民医院:肾脏移植;

  台州医院:心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丽水市中心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丽水市人民医院:心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二、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试点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增加相关诊疗科目后,在已有该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移植医院指导下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诊疗科目有效期一年。

  三、试点医院应成立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开展本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诊疗科目依法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他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

  五、在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捐献供体例数达到10例或以上,并完成相关移植手术的试点医院,可通过省卫生厅向卫生部申请,由otc核定该诊疗科目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

  六、试点医院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

  七、试点医院要加强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积极性。同时,强化对本院器官捐献协调员和移植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推进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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