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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更好地促进专利技术的成果转化,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决定于近期对北京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专项调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组织专利权人认真填写《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情况调查表(发明人)》(附件1),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填写《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总体情况调查表(高校汇总表)》(附件2)。 二、如专利技术转化中有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转化,需填写《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情况调查表(重大专利)》(见附件3)。 三、各有关高校要在汇总各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基础上,对“十一五”期间专利技术转化和实施情况进行简要总结,格式详见附件4。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调研情况,适时对外公布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有关数据。对在调研工作中如实填写,及时上报情况的学校,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授权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工作突出的高校,将加大对该校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工作的支持力度。 此次调研工作委托北京科技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部具体负责,请各校于2011年12月10日之前将有关资料及其电子版报北京科技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部。有关表格的电子版可登陆高校科研网(www.usrn.edu.cn)下载。 市教委联系人:张年武 联系电话:51994778 北京科技大学联系人:王翊 联系电话:62332207 电子邮箱:wangyi@admin.ustb.edu.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情况调查表 (发明人)
说明:1.校办产业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校办企业实施; 2.共同权利人的共享实施:是指高校与企业作为共同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在企业的实施; 3.转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 4.许可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 5.含在技术开发、转让中的实施: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的使用。 附件2: 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总体情况调查表 (高校汇总表) 单位(公章):
说明: 1.校办产业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校办企业实施; 2.共同权利人的共享实施:是指高校与企业作为共同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在企业的实施; 3.转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 4.许可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 5. 含在技术开发、转让中的实施: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的使用。 附件3: 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情况调查表 (重大专利) 单位(公章):
说明:1.校办产业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校办企业实施; 2.共同权利人的共享实施:是指高校与企业作为共同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在企业的实施; 3.转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 4.许可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 5.含在技术开发、转让中的实施: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的使用。 附件4: “十一五”期间北京地区高校专利技术实施(使用)情况总结提纲 一、“十一五”期间本校专利技术实施情况; 二、专利技术实施(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措施和建议; 四、本校重大专利技术实施案例(重大专利包括产生800万以上收益,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研究战略性意义的专利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