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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义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长远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全面实施,区别征缴,注重引导,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同步实施。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起,省、市两级必须编制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备条件的县(市)也要试编。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股利。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足额收取,合理安排支出。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八)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