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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本市立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实施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08〕4号)、《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8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京教高办〔2008〕5号)及《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9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京教函〔2009〕572号),我委决定对本市立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验收分为学校总结、学校汇报、专家实地考察及专家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学校总结。学校总结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 《项目总结报告》即总结性验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3.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4.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5.示范与辐射成效;6.示范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等。 《重点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成果性验收材料。包括主体部分和支撑部分,主体部分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要求,支撑部分是人才培养实施的条件、规范、流程和保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和发挥示范作用的主要载体,项目院校应真实客观地反映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改革实绩和人才培养成效,体现示范性、操作性和可借鉴性。 《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由院长根据示范校建设以来的思考与体会撰写,反映学院在示范校建设中理念、思想、经验、特色的理论文章,篇幅控制在4000字左右。 (二)学校汇报。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听取项目学校的项目总结报告、重点建设专业汇报(各项目学校选择一个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汇报)及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学校汇报、专业汇报、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时间各为20分钟,汇报日期为12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专家实地考察。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赴各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四)专家综合评议。专家在对项目院校的验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听取汇报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别对8所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及结论建议。 二、时间安排 请有关项目院校在完成自我总结的基础上,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申请》1份,《项目总结报告》、《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各15份报送至市教委高教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信箱。 有关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项目院校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市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联 系 人:张富宇 米兰 联系电话:51994842 51994846 电子信箱: zfy@bjedu.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姜沛民 市教委主任 副组长:线联平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吴素芳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付志峰 市教委副主任 孙善学 市教委专职委员 成 员:黄 侃 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于爱晶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李红娜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副处长 周 彤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 李艳春 市教委财务处处长 曹永模 市教委审计处处长 张树刚 市教委高教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高教处 办公室主任:张树刚 附件2: 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立项建设院校验收评议指标
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立项建设院校验收结论分类 项目学校验收结论分为三类: 项目完成情况优秀--按项目总目标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与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学生就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紧密结合产业行业等方面成绩显著、社会认可度高、示范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好,。 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按项目总目标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与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学生就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紧密结合产业行业等方面成绩好、社会反映好,能够按要求执行示范校专项资金预算,但在个别方面还需继续加强建设。 暂缓验收--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或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与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学生就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紧密结合产业行业等方面改革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未能很好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或示范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有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