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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管理水平,经研究,制订了《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管理水平,促进机关务实、高效、勤政、廉洁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自我总结、服务对象评价、领导评议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力求考核科学简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作风建设情况”。 (一)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主要指依法履行处室(直属单位)职责,全面完成职责分工工作的情况。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指完成省委、省政府教育重点工作和委厅年度重大工作的情况。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在年初申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主要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教育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重要突破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主要指机关效能、思想道德、党风廉政、团结协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其中机关效能建设主要包括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层和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情况;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包括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建设,争创学习型组织,巩固和扩大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团结协作主要包括处室(直属单位)之间及处室(直属单位)内部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顾全大局,不推诿扯皮,工作出现交叉时,按职责承担好牵头或配合职责等情况。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外国语学校除外)。 四、考核组织 年度综合考核的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室不列入考核对象。 五、考核程序 年度综合考核在各处室、直属单位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服务对象评价、厅机关处室之间相互评价和厅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处室(直属单位)自评。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形成3000字以内的自评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于11月中旬提交纪工委、监察室。 (二)纪工委、监察室审核。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自评材料予以审核后在厅协同办公系统公布,并发送相关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评价。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服务对象按要求对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确定相应档次。服务对象主要涉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处室由市、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评价,涉及高等教育的处室由高等学校及设区市教育局评价。各处室(直属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服务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 (四)各处室、直属单位互评。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各处室(直属单位)按要求对其他处室(直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应档次。 (五)委厅领导评价。由纪工委、监察室牵头,组织委厅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应档次。 在评价过程中,服务对象、各处室(直属单位)、委厅领导均独立开展评议打分。 (六)纪工委、监察室汇总考评分数。由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考评情况,计算所得各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评议得分,并据此排序提出考核等级优秀单位建议名单。 (七)厅长办公会议确定考评结果。厅长办公会议根据纪工委、监察室提出的初步考评方案,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