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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司[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强对“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省级主要媒体要做好对全省主场活动的新闻报道;各地宣传和普法部门要积极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对本地“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项活动进行集中宣传,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本次活动的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普法办,并于12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普法办。

  

  联 系 人:黄唯平、胥 红

  

  联系电话:0571-87054394、87054395

  

  传真:0571-87054386

  

  电子邮箱:zjspfb@vip.163.com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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