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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协助接送返乡,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建立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与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职责范围,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权益。 (三)强化政策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身体康复、应急庇护、救助安置等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依法实施救助保护。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协作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巡防巡查、快速反应、救助保障、协调安置和社会联动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健全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化、规范化、亲情化要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管理机构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四)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要围绕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工作内容,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的设施和功能。到“十二五”末,全省17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市要全部建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效覆盖、反应及时、符合省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组织开展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救助保护模式,加强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引入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提高救助保护工作水平。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