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和批准。

  (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六)市城建委:负责收集提供本单位建设但未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负责新建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市交通委:负责收集提供本单位管理的以及本单位建设但未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

  (八)市城管局:负责办理道路掘动手续;负责收集提供本单位管理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管线单位的相关普查配合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管线探测过程中的交通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本单位管理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十)市园林局:负责收集本单位管理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园林绿化临时占用审批手续。

  (十一)市数字城市办公室:负责提供地下管线普查所需的地形图和控制网资料;参与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硬件和软件建设项目论证工作;负责协调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工作。(十二)市人防办:负责收集提供市政道路范围内地下人防工程及附属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十三)郑州警备区:负责涉及部队地下管线普查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提供普查范围内军用光缆及其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十四)郑州铁路局:负责铁路专用地下管线普查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提供普查范围内铁路专用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十五)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负责收集提供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配合与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同时做好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集成工作。

  (十六)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轨道交通工程及其沿线区域地下管线的资料,完成现况调绘;负责轨道交通区域地下管线普查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

  (十七)郑州通信传输局、郑州供电公司、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公司、郑州建投通讯公司、中国移动郑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石化郑州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负责收集所属专业管线的现状资料,完成所属地下管线现况调绘;负责相关普查成果的检查与审核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同时做好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集成工作;协调配合其他工作。

  四、工作经费

  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控制网加密测量与布设、地下管线探测及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监理和办公管理等。市普查办应本着规范管理、节约使用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五、实施方法

  (一)管线探测方法:以金水路-建设路、紫荆山路-花园路为界,划分4个一级探测区域,每个一级探测区域内再分别划分4-6个二级小探测区域,以“小测区滚动”和“内外作业一体化”探测的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地下管线探测。对于现状地下管线通过各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况调绘,根据管线类型和埋设特点分别采取被动源法或主动源法探测成图,最后通过监理检查、系统入库。对于新(改、扩)建地下管线通过验线和规划核实制度,形成详细准确的信息数据资料后直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新建道路、桥梁、遂涵等涉及地下管线的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前均应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二)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方式:采用国际优秀软件平台和先进技术,与管线探测同期开展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系统开发、试运行和完善等工作,实现各项预期功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