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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11]47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11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对2011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11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五、201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2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其中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按双倍标准发放所增加的经费今年由市财政负担,从明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中央残疾抚恤金标准

(元/年)

新标准

原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28690

因公

31950

27780

因病

30900

26870

二级

因战

29850

25960

因公

28290

24600

因病

27230

23680

三级

因战

26190

22770

因公

24620

21410

因病

23050

20040

四级

因战

21470

18670

因公

19380

16850

因病

17810

15490

五级

因战

16770

14580

因公

14660

12750

因病

13620

11840

六级

因战

13100

11390

因公

12400

10780

因病

10480

9110

七级

因战

9960

8660

因公

8900

7740

八级

因战

6290

5470

因公

5760

5010

九级

因战

5230

4550

因公

4190

3640

十级

因战

3670

3190

因公

3140

2730



  

  附件2:

  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原标准

新标准

孤老

烈士遗属

1641

182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566

1745

病故军人遗属

1417

1579

烈士遗属

1492

166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417

1579

病故军人遗属

1267

1411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984

3324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1492

1662

非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

1342

1495

解放战争

1267

1411

建国后(1954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1120

1248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1045

116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39

600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539

600



  

  附件3: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原标准
(元/月)

新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1492

1662

因公

1462

1629

因病

1433

1596

二级

因战

1402

1562

因公

1373

1530

因病

1342

1495

三级

因战

1313

1463

因公

1283

1429

因病

1253

1396

四级

因战

1224

1364

因公

1194

1330

因病

1164

1297

五级

因战

1134

1263

因公

1089

1213

因病

1045

1164

六级

因战

999

1113

因公

955

1064

因病

911

1015

七级

因战

865

964

因公

805

897

八级

因战

746

831

因公

687

765

九级

因战

627

698

因公

552

615

十级

因战

477

531

因公

403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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