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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管物[2011]3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1〕37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3号)的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推出“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现就本市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的管理工作,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委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报名、资格审查、考务安排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申请条件

  

  鉴于目前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中有一大批具备丰富技术及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1-2012年)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发文之日至2012年底),本市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至2011年12月31日,名单送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1、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以前(即2011年4月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包括:《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物业管理部门经理及一般人员》证书);或者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居住物业小区经理》)、《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包括《住宅物业小区经理》、《物业管理人员》证书)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物业管理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3、本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内任职项目经理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区县房管部门认定)的在职人员;

  

  4、本市房管系统、各区县街道办事处从事物业技术和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区县房管部门认定)的在职人员。

  

  (二)第二阶段(2013年后)

  

  试点阶段结束后,报名参加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者应当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报名:

  

  1、取得《物业管理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2、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连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5年及以上;

  

  4、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10年及以上。

  

  三、鉴定方式

  

  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阅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四、申报手续

  

  (一)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登陆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网址:www.shwy.org.cn)进行预报名。

  

  (二)网上报名经市物业行业协会审查通过后,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预报名确认手续。

  

  五、组织鉴定、证书颁发

  

  (一)鉴定申报完成后,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安排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助理物业管理师考试。

  

  (二)经鉴定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持有《助理物业管理师》证书者,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注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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