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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教电传[2011]2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1〕28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1〕33号),2011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6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职工教育统计的工作对象仍只限于企业职工。企业的统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当地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企业职工仅限于到2011年12月31日已在岗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企业在册职工。

  二、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原则上以县(区、市)为单位按属地统计。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纳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范围。

  三、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统计采用抽样统计方法。各地按当地企业总数(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的20%抽取样本进行统计,并按比例推算当地全部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数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我省职工教育总体偏低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科学推算我省职工教育情况,高质量完成统计任务。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动争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支持,积极探索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统计的有效途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可依靠当地国资委(国资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可依靠当地中小企业局、工商管理局、工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

  五、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提供技术支持,职工教育统计数据填报请通过www.zgjytj.net的“全国职工教育统计系统”进行。相关技术问题可拨打网页上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六、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今后此项工作由我厅职成教处具体负责,由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具体承担。2011年统计数据请于2012年2月1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2种形式同时报我厅职成教处和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其他有关具体工作及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请与我厅职成教处或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张惠平,电话:0571-88008865,电子邮箱:zhp168@sohu.com。

  程仙平,电话:0571-88904355,电子邮箱:xianping1020@126.com

  

  附件: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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