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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企[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接上页]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历史阶段,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也发展了深刻变化,《办法》所规定的使用“浙江”字样的条件已经无法完全体现我省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为了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提高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的含金量,继续发挥《办法》在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将《办法》的修订列入了今年的重点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完成了《办法(修订稿)》,并多次征求了各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我省企业规模较2002年有较大提升,现行标准无法完全体现我省企业经济实力。行政区划是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之一,其作用不仅在于标注和公开一个企业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还与企业的规模有着密切的联系。各省级工商局出台的企业名称使用省名管理办法,都要求企业具有比较高的注册资本或纳税额。而在登记实践中,一般来说,使用较高行政区划的企业规模比使用较低行政区划的企业规模更大。因此,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条件应当与我省企业的实际规模相适应。条件太宽松可能会稀释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含金量,降低企业做大做强的激励效应;而条件过于严苛则会影响企业积极性,抑制经济发展的活力。

  

  从我省企业的规模来看,近年来户均注册资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以内资公司制企业为例,2002年我省新设公司户均注册资本270万元,2010年新设公司户均注册资本356万元,增幅达31.9%。从符合使用省名的企业户数来看,增速非常明显。以生产性内资公司为例,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使用省名,2002年符合条件的企业为9371户,2010年达35873户,增长了282.8%。

  

  以上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虽然目前依旧执行2002年出台的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我省企业规模连年持续快速增长,同时考虑到通涨因素,实际上使用省名的条件较以前已经宽松了许多。

  

  (二)外省冠省名标准不一,与经济实力相似省份比较,我省现行标准较低。就一般类企业使用省名的标准来看,广东要求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江苏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湖南要求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三地使用省名的标准差异较大,特别是湖南的条件比较宽松。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经济整体实力和企业普遍规模存在一定差距;其次,广东和江苏的规定分别出台于2009年和2004年,前后相距五年,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相比来说,广东的情况与我省比较接近。截止今年上半年,广东省内资企业户均注册资本1020万元,我省内资企业户均注册资本1135万元;广东省外资企业户均注册资本272.8万美元,我省外资企业户均注册资本387.2万美元。因此,《办法》较多地参考了广东的标准。

  

  (三)近年来,在企业名称核准实践中,有不少登记机关和企业反映,目前的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标准偏低。前期,我局多次向各地征求意见,大部分地市建议提高。

  

  二、《办法》修订的程序

  

  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是2011年省局重点工作。为了做好办法的修订,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今年四月,印发了开展办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调研提纲,组织开展讨论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了全省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线工作座谈会,组织业务骨干对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三是深入绍兴等地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我局对各地收集和上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办法》修订初稿,并于今年7月再次征求各地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几易其稿,完成了《办法》的修订。

  

  三、《办法》修订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对使用省名的企业名称,省工商局有权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对使用省名企业名称的具体标准,国家总局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实践中各省工商局均通过规范性文件方式自行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是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对现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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