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七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一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四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