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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开展监督检查 (一)强化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监督检查。我委将对2011年全国电煤重点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2012年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实施自查自纠和联合督查。各地要在201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特别是清理整顿基金收费项目、提高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释放煤炭产能、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报送我委。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到煤炭主产省、煤电供应关系紧张的省份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国家电煤调控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