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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11]261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五、其它事项

  (一)对于居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家庭人口数量差异等问题,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研究处理办法。

  (二)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地区,国家不鼓励实行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各地可通过适当提高采暖季用电量标准等方法处理。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各地在推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上,可同时制定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

  (四)实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

  (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六)省级以下电网供电范围内的居民用电也应实行阶梯电价,具体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

  六、有关要求

  (一)居民阶梯电价在国家统一指导下由各地进行试点后推行。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二)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电价试点方案。

  (三)各地在制定居民阶梯电价试点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户”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认真论证。试点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各地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要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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