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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内蒙古是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繁荣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对于保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重点发展、统筹兼顾,推进各项民政工作上新水平,切实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增进社会自治、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支持边疆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争取“十二五”末期内蒙古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步入全国前列,基本建立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 (三)支持重点。加大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加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力度,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当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空间条件;加大民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民政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 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水平更高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并落实低保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指导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比对工作,巩固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内蒙古城乡低保资金的支持力度。 (五)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加大对内蒙古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帮助新建、改扩建一批综合性、区域性敬老院和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到2015年,力争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供养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资金有效保障机制。 (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内蒙古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断增长。简化救助程序,指导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指导和支持内蒙古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三、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七)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加强减灾救灾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支持自治区减灾中心建设;支持在内蒙古设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支持建立完善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及部分苏木(乡镇)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支持自治区旗(县、市、区)购置救灾交通工具和专用器材。 (八)加强群众性防灾自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加快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加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力度,到2015年和2020年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别达到社区总数的15%和30%。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支持内蒙古城乡社区特别是人口密集区的城乡社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四、加快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九)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自治区级老年福利指导中心。支持内蒙古在各盟(市)新建1所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在全区50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新建示范性综合老年养护院,在老龄人口较多的城镇社区建立100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设施,五年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3.5万张。加快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水平。到2015年,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社区养老照料,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机构养老。建立城镇“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三无”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鼓励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推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