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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十一五”期间,我市城乡就业总量不断增加,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全市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就业压力依然较大,面临着劳动力供大于求总量矛盾、技能结构性矛盾、特殊群体就业难等突出问题。“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更加注重公平就业、统筹就业、素质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每年新增城乡就业2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1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十二五”末,全市实现统筹城乡就业,建成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一)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宏观政策制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布局、资金投入等方面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中介服务、家庭服务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评估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和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的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的人数,制定招用工计划,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用工信息收集发布、职业介绍、就业政策扶持等就业服务对接活动,在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启动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二)完善就业目标考核制度。采取市政府与区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各区市政府要将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列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形成增长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完善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资金补助与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企业搬迁等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工作,建立完善失业预警预测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五)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制度。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和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1.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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