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1]09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1〕094号)


  

  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试点工作只针对第一执业地点和申请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皆为本市医疗机构的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本市国际医学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3、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四、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变更与注销

  

  (一)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办理。

  

  (二)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三)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销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