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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济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进一步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和畜牧工作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畜牧兽医技术资源,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凡饲养畜禽的村庄,原则上要聘任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技能培训。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六)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经批准设立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规定尽快落实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人员、经费,并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三、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加快推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要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畜牧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畜牧兽医工作开展。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力、设施、信息等资源共享的实验、检测体系和专家组织联络体系,全面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测、防控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畜牧兽医工作。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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