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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互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涉密网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对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和进行公益捐赠。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储存介质在非涉密环境使用。 第二十五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移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门户网站及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和相关政策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审批。在局各业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关政策必须经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向公共信息网络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局门户网站和业务网站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未经批准的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 (五)其它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处室(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处室领导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分管局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有国家秘密在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