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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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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治理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2月)。

  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养殖、收购贩运、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集体食堂等肉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实行分类、分片、分级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

  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生猪注水专业村(户)和窝点、捣毁非法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月-6月上旬)。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情况,抓好本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促检查,对开展好的区市进行表扬,工作开展差的区市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统筹推进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瘦肉精”专项整治及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管力量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的,要抓紧研究解决;对部门职责不清、存在监管漏洞的,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对长期存在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既要坚决予以取缔,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避免激化矛盾。

  (二)加强部门协作,坚持综合治理。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建立打击私屠滥宰部门协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关系,落实区市交叉检查制度,形成全过程无缝隙监管链条。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检打联动”,发现有私屠滥宰或者销售、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线索的,要相互通报并及时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打击。尤其要注意追踪生猪源头和肉品流向,查清违法违规网络和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坚决打击分工明确、宰销一条龙的私屠滥宰违法犯罪团伙。加大与公安部门协作,必要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挖违法犯罪网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三)建立公告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研究建立公告制度,对供应当地市场的屠宰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公布,并建立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黑名单”,采取跟踪监管措施。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各环节索证索票制度,积极推进各环节经营信息的电子化和互联互通,实现肉品全过程可追溯,为打击各类肉品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

  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私屠滥宰和注水肉。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9600111”等举报投诉热线,落实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重点违法犯罪分子。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其他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从2011年12月起,每月2日前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当地各部门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治理行动月报表》(附后)报市商务局,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2年5月10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

  联系人:市商务局蔬菜副食品办公室 张岭、张明

  联系电话:85911160;传真:85910925

  金宏网用户名:青岛市蔬菜副食品办公室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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