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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