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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11]24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 log x2(k=比价值,x=非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 x2(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 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 元。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 x2(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 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 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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