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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京民婚发[2011]47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


  
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积极推动婚俗改革,促进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提示当事人参加结婚登记颁证仪式的着装、可邀请亲友参加及摄像拍照等注意事项。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在每对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增加颁证仪式个性化环节或邀请亲友参加的,应提前现场预约。

  

第三章 颁证场所


  第八条  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厅内进行。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颁证厅,颁证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九条  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室内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和神圣的氛围。

  

  第十条  颁证厅内应设置国徽、国旗。国徽设置于背景墙正中,国旗设置于国徽右侧,国徽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字样。

  

  第十一条  国徽正前方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标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标识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设置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配备音像、灯光设备。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设化妆室、更衣室。

  

第四章 颁证员


  第十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来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颁证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制发工作。

  

  第十四条  颁证员应为经培训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婚姻登记员;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领导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市民担任特邀颁证师。特邀颁证师不需取得资格证书,但应熟悉颁证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颁证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结婚证颁发仪式;

  

  (二)向当事人询问并核实相关事项,告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三)见证新婚当事人宣誓;

  

  (四)为新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五)祝福新婚当事人。

  

  第十六条  颁证员的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熟悉婚姻登记工作和当地婚姻习俗;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第十七条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颁证员。

  

  第十八条  颁证员的仪容、仪表、仪态要求:

  

  (一)仪容庄重美观,整洁卫生。颁证员应保持头发干净整齐、长短适宜,忌发型怪异。男颁证员应体现传统庄重、自然得体的风格,每天修面剃须,不留胡须;女颁证员应体现庄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风格,化淡妆上岗。颁证员应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齿洁净。

  

  (二)仪表风格协调,修饰得体。颁证员应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整洁庄重、简约大方。

  

  (三)仪态稳重端庄,自然大方。颁证员站姿应自然优美、轻松挺拔,站立时身体端正、挺胸收腹、两肩持平、目光平视、嘴唇微闭、面带笑容;走姿应自然大方、充满活力,行走时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闭、面露笑容、步伐稳健、摆臂自然、动作协调。

  

  第十九条  颁证员应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氛围,在结婚证颁发给新人前应庄重严肃;在结婚证颁发后,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二十条  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五章 颁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颁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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