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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青煤安监察[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3-10
【实施时间】 2009-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是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严肃查处非法违法建设问题。二是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被颁证机关暂扣、吊销证照的煤矿,一律不许生产;证照变更、延续手续的煤矿必须重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结合分析煤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和事故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煤矿安全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四是合理提升产能,淘汰落后,不再增加新的小煤矿;原有小煤矿凡条件成熟的,必须通过技改扩能或大企业收购、兼并、托管的方法进行整合改造,扩大办矿规模,提高办矿水平。
  
  (四)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和专家队伍的基础上,成立青海省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导、协调、指挥全省矿山重大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二是认真编制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和管理,切实提高矿井防灾抗灾的响应和处置能力。三是合理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改善青海煤业集团公司、西海煤电公司、西海煤炭公司、祁连县、门源县等矿山救护队装备,全面提升应急救援物质保障和快速反应能力。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方面
  
  一是坚持“三项基本要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遵循“四不放过”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限期缴纳事故罚款,及时办理结案,加强事故处理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建立事故现场分析会、事故后约谈、事故通报制度,通过加强事故分析,归纳特点、探寻规律,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并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约谈和通报,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防范工作。三是对瞒报事故的煤矿企业,要从严从重查处。
  
  四、确保完成2009年各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是按照青海煤监局监察执法计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重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实施“三项监察”,开展日常监管,努力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二是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制度,履行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开展执法分析,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不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不严、执法越位、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建立监管监察执法业务述职述廉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执行执法分析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监管监察执法方法,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四是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五是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煤矿重大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出联合执法报告,通过联合执法,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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