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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税[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1〕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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