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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201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和节能评估能力,自愿接受入库管理,能够承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任务的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指导。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入库基本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建立,并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入库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入库机构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分级管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分级管理]

  入库机构分为甲、乙两级进行管理。

  (一)甲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相关业绩不少于10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4年。

  (二)乙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三)已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自愿申报,相应作为甲级和乙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

  第七条  [分专业管理]

  本市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按照以下专业分类管理,进行评估专业申请的,其近三年内所开展的相应专业业绩不少于3项。

  (一)工业类: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纤、医药、建材、能源等;

  (二)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类: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河海工程、给排水、水利工程、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生态与环保等;

  (三)建筑类(含人防工程);

  (四)其他:包括农业、林业、资源综合利用、国土资源、海洋工程、通讯信息、广播电影电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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